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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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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15:55:00 来源:其它
福建成考视频号
作者:赵老师

  各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根据中央“六个稳”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就业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监测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实施龙头企业铸链、补链、强链工程,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能、增加效益、稳定就业。强化“五个一批”项目机制,增加项目储备,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

  (二)培育壮大新动能,创造新就业岗位。实施我省“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规划及电子、石化、机械等12个重点行业行动计划,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带动工业企业扩大用工需求,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开发更多研发、维保、控制等服务型就业机会。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前沿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人才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

  (三)鼓励创新创业,拓宽就业载体。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扩大创新券使用支持范围,催生更多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创业地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支持一批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经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权利。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集聚,实施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四)拓展对外经贸,培育外向型就业。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设计创新,提高我省传统优势出口产品附加值和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占比,发展壮大外向型产业集群,积极支持稳定就业。鼓励企业深入研究对接“一带一路”国家市场需求,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文化、旅游、教育、建筑、中医药、设计研发等服务出口,合理布局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客服中心、支持中心等服务企业,创造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加大通关、融资、退税、信保等服务力度,每年组织3000家次(以上)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带动更多就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简化外商投资相关程序,强化外资企业拉动就业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

  (五)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吸纳就业能力。推进交通畅通、水环境治理、供水安全、防洪防涝、城乡洁净、管网建设、景观提升、配套服务和智慧城市九大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公共服务岗位创造。加快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开发更多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岗位。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极创建特色小镇,不断增强城镇聚集产业、吸纳就业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商务厅、财政厅、卫计委、文化厅、旅发委

  (六)支持乡村振兴,拓宽农村就业渠道。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电子商务、传统民俗民族工艺和编织、乡村特色制造等特色产业促进就业创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壮大吸纳农民就业的平台载体。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实施乡村促进就业创业行动,加强农村道路、信息和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返乡创业人员倾斜。支持返乡人员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推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返乡创业人员购买项目服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改委、科技厅、住建厅、国土厅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完善政策体系,分类满足就业需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完善企业吸纳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困难群体援助以及就业创业服务等领域的政策举措,构建福建特色积极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地方加大公共政策产品供给,实施本地化举措,探索差别化试点,满足社会各类群体政策需求。研究完善城乡融合的就业政策,适时调整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探索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纳入就业补贴对象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八)实施“护航行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积极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对受市场因素影响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可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对去产能企业多、涉及员工数量大、就业岗位少的统筹地区,加大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力度,使更多企业享受到稳岗补贴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经信委、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

  (九)推行用工调剂,稳妥分流安置职工。鼓励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可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鼓励各地政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十)帮扶重点群体,强化政策举措支持。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等基层服务项目。建立就业“红娘”队伍,结对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就业“红娘”补贴。将就业见习对象放宽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加大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帮扶力度,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一次免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落实国务院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决定,推进台港澳人员在闽就业创业享受福建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团省委,福建省税务局

  三、实施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一)搭建服务平台,促进岗位供求匹配。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常态化、贯穿全年的供需对接,提供精细化的就业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灵活多样的招聘活动,多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供需服务精准匹配。推行“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全省智慧就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广“手机摇工作”等应用,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延伸,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求职招聘服务的获得感。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扶持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和领军人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二)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劳动者能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岗前培训、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对在岗技术工种职工每3年组织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持续推进“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支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养老、家政业人员培训,新培育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技能大师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带动就业的作用。全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短期培训工程和远程培训工程,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把返乡农民工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扶持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

  (十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创新供给方式。夯实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健全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加大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薄弱地区扶持力度,重点支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通过购买服务,创造更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各地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购买一般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服务成果。个人、单位(含村或社区平台)按照购买服务成果方式获得的补贴资金,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支出项目限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

  (十四)加强监测预警,应对失业风险。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加强就业数据和宏观经济数据比对分析,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跟进国际经贸形势变化,紧盯关键指标和重点地区、企业、人群苗头隐患,落实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报告备案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实施应对机制。对企业实施技术革新、机器换人的,在申领有关政府资金奖励时,要求其同步预估岗位变化。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机制,密切关注劳动争议案件情况、企业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交情况、企业裁员情况等信息,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及时挂钩帮扶、靠前指导协调。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经信委、统计局,省总工会

  四、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就业保障

  (十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站在政治、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部门促进就业协同。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尽责。人社部门要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期调度成员单位工作进展,强化政策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支持就业政策举措,重点做好应对经贸形势影响的资金保障。发改、经信、民政、住建等部门要在政府投资、补短板、惠民生领域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商务部门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拉动就业作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做好外贸领域就业风险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立足职能履行责任,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十七)健全督查落实和考核激励机制。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抓落实有力有效、大胆试点创新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社厅)

  以上措施中应对市场影响促进就业新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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